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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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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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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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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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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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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傷病或普通疾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2.因職業傷害職業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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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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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給付,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前加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增加6個月。
2.自負傷罹病不能工作第4日起給付70%逾1年未痊癒者減為50%以1年為限。
前二項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已領取傷病給付期滿仍未痊癒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視傷病情形申請繼續治療或請領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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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傷病診斷書乙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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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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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保險滿280天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天後早產者或死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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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費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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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由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2.流產者無法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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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證明本乙份。
2.死產者付死產證明正本乙份。
3.會員本人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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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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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殘廢給付按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計有160個障害項目15個等級。
2.因公(職業傷病) 殘廢給付按普通殘廢給付增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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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5個月投保薪資。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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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已領取傷病給付期滿仍未痊癒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可領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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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殘廢診斷書乙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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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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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時無遺屬者 。(喪葬津貼)
2.加保年資合計未滿1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3.加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未滿2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
4.加保年資合計已滿2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5.因職業傷害病致死亡遺有遺屬者 (不論加保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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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月
15個月
25個月
35個月
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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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殮葬證明書及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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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貳份 。
2.除籍戶籍謄本貳份、受益人印章及戶籍謄本貳份。
3.受益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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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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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配偶死亡 。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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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2.5個月
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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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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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貳份除籍戶籍謄本貳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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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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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保年資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加保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加保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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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每滿1年發給2個月
,最高以45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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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一次金以退休之當月起前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滿60歲始可請領年金,以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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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 貳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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