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條件一覽表





 

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所需證件及條件一覽表

 

條件

給付

說明

證件

 

 

 

 傷病給付

1.普通傷病或普通疾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2.因職業傷害職業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50%

 

  

70%

1.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給付,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前加保年資合計已滿
1年,增加6個月。

2.自負傷罹病不能工作第4日起給付70%1年未痊癒者減為50%1年為限。

前二項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已領取傷病給付期滿仍未痊癒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視傷病情形申請繼續治療或請領殘廢給付。

1.傷病診斷書乙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本人生育

1.參加保險滿280天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天後早產者或死產者。

生育補助費30日。

1.只能由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2.流產者無法請領。

1.出生證明本乙份。

2.死產者付死產證明正本乙份。  

3.會員本人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失能給付

1.普通殘廢給付按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計有160個障害項目15個等級。

2.因公(職業傷病)  殘廢給付按普通殘廢給付增給50%

最高45個月投保薪資。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

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已領取傷病給付期滿仍未痊癒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可領殘廢給付。

1.殘廢診斷書乙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本人死亡

1.死亡時無遺屬者 。(喪葬津貼)

2.加保年資合計未滿1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3.加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未滿2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4.加保年資合計已滿2年死亡遺有遺屬者。

5.因職業傷害病致死亡遺有遺屬者 (不論加保年資)

10個月

 15個月

  25個月

   35個月

45個月

另附殮葬證明書及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貳份 

2.除籍戶籍謄本貳份、受益人印章及戶籍謄本貳份。

3.受益人存摺影本乙份。 

  

家屬死亡給付 

1.父母或配偶死亡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

3個月

 

2.5個月

 

1.5個月

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貳份除籍戶籍謄本貳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老年給付

1.加保年資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加保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加保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者。

保險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每滿1年發給2個月

,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請領一次金以退休之當月起前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滿60歲始可請領年金,以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戶籍謄本 貳份。

2.會員本人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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